南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服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南充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南府发〔20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是指评估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在本县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以上资质证书;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评估机构不受资质限制,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能力和专业人员;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5.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托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提供相关资料和服务保障,监督管理评估过程,严格审查评估报告。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本县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提前向县委维稳部门报备,或在接到评估主体委托后报备。报备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可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或培训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2.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最近两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除外;报告应当完整;事业单位可不提供);
4.近两年的类似业绩,提供中选通知书、服务合同或评估成果等有效资料;
5.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
6. 满足评估主体委托行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按前款1-6项依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报备,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
(一)合法性评估应当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隐患。
(四)可行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实施物质条件、实施时机等是否符合地区、行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可控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网络舆情、听证会、公示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三)反映民情民意相关资料要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反映或另行装卷成册;
(四)根据相关信息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类别、概率、范围等;
(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预防措施(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等);
(六)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和预防措施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七)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确定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评估结论;
(八)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社会风险评估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及方法、评估内容、分析论证、预防措施、风险等级和评估结论等内容。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完成评估主体委托事项后,由评估主体将评估报告送决策主体审查,并报本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对三方机构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交审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将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被记入征信系统之日起不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县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取消其备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机构伙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
本文关键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