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和《宜宾市翠屏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翠府办〔2018〕14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翠屏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将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抓手,健全完善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制度,规范第三方机构管理,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形成竞争有序、监管有据、管理有力的市场环境,提高第三方机构的中立性和公信力,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依法管理、权责明晰、行业自律、部门指导、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协助单位和相关利益方之外,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一般包括工程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环保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调查公司、科研院所和有关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能力和人员;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八条 评估主体对采取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评估主体对下列类型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一)化工类项目;
(二)环保类项目(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等)以及城市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
(三)医疗机构设置、火葬场和殡仪服务场所项目;
(四)大型交通枢纽、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路、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
(五)土地与房屋征收的重大项目;
(六)其他需要开展第三方机构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条 评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明确评估需求。评估主体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域和特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进行前期预判,明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确定将整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单独就风险调查、风险分析等环节委托第三方机构。
(二)开展洽谈比选。评估主体在合作洽谈中,一般应要求相关评估机构提供工作计划书、评估报价书等,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资质、成员构成、评估内容、方式方法、进度安排、费用报价等内容。评估主体应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资质、沟通商洽和评议。
(三)签订书面合同。评估主体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评估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服务的质量标准、评估工作时限、评估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渠道,以及委托双方需承担的工作协作、保密协议等其他权利义务。
(四)监督开展工作。评估主体应督促第三方机构认真开展风险调查,全面查找风险点,深入分析论证,科学研判等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评估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及时整改,最大限度确保评估质量;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属地部门沟通协调,并为第三方机构召开会议、入户调查等提供必要工作支持。
(五)审查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应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先期审查论证,委托评估不产生评估主体责任的变化与转移。形势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评估主体还应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分析和评估。
(六)综合报告报备。评估主体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和综合各类因素,形成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综合报告,并会同《评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备案登记表》上报区委维稳办。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工作职能,完善第三方机构库的建设,建立第三方机构准入和淘汰机制,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机构从业条件,规范评估程序、培育评估市场、提升评估质量。
第十二条 维稳、信访、发改等部门应会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和第三方机构定期召开研讨交流会,推动第三方机构评估工作有效开展,共同化解矛盾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注重引导,通过市场培育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各级维稳办应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培训,培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 指导鼓励第三方机构总结提炼评估工作典型案例、示范标准和方法体系等。广泛借鉴国内外经验方法,解决第三方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创新,强化第三方评估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对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主体未按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干预评估结论,或决策主体不依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引发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未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结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维稳部门会同发改等部门将第三方机构和参与人员信息报请主管部门记入征信系统;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第三方机构和参与人员被记入征信系统之日起不得参与翠屏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维稳领导小组(区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1日起施行。
(来源:翠屏长安网)
本文关键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